台灣省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組織章程 

75.05.07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84.09.24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89.09.24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3.02.29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5.03.12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師型細摺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省汽車保養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第三條:本會以加強汽車之修理維護,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跟隨當選理事長決定。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係本業商情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三、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知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六、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八、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本業之事項,見亦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覆有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以本業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本會團體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團體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成續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力。
前項經停權之團體會員其所配知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十二條:本會團體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每縣市4人至7人,依下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每名代表每年負擔本會經費新台幣8,000元。
第十四條: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以書面通知所束團體會員限期來送預算已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五條:會員公會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選會員代表,原會員代表,由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會議紀錄及簡歷,報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與改派。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會員代表之任期屆滿而未經其原派會員團體連派者,其裡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一、本會設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監事7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會理監事選舉,應通知會員代表,向理事會登記,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中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三、本會出席上及團體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會推派選派之。

第廿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廿三條: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寄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四條:本會設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本會如因業務或會務有關人員需要得聘任為顧問,其名額最多不得超過理事總名額三分之一及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責另定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及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
四、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徹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廿九條:本會設總幹事1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報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卅一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之。

第卅二條:擔任本會現任理事長卸任後聘為名譽理事長,在改選後聘為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卅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個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理事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八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第卅九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月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四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由團體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公會每二十名推派一個代表,上限七名,按照其代表人數多寡記算,每一會員代表繳納新台幣8,000元。
三、委託收益。
四、孳息。
五、會員捐助費。

第四十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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